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第 23 條
報名參加技能競賽之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經提名單位推薦報名
,報名後不得更改提名單位。
前項提名單位,包括機關、學校及具法人資格之附屬單位、團體、公司行
號及職業訓練機關(構)。
各職類提名單位之推薦名額,以三人或三組為限。推薦名額,得由中央主
管機關視實際狀況調整之。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或國手選拔賽時,因畢業、離職或加強訓練者,其就讀
學校、服務單位或訓練單位,得申請增列為共同提名單位,且不受第一項
及前項之限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