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第 24 條
分區技能競賽職類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時,推薦之組合名單不得申請變更
。但其中一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事故,致不能參賽,於競賽開始日
三十日前,經承辦單位同意者,提名單位得再推薦符合資格之選手參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