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第 25 條
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三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全國技能競賽同競賽
組別同職類技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曾獲得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三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全國身心
障礙者技能競賽同職類技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選手,不得再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同競賽組
別任何職類之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曾代表我國參加亞洲技能競賽之選手,不得再參加亞洲技能競賽同競賽組
別任何職類之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