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第 31 條
選手進入競賽場地時,應出示選手證、身分證明文件及自備工具接受裁判
人員檢查。
自備工具表未記載之材料、器材、工具、配件、圖說、行動電話、呼叫器
、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
選手不得攜帶進入競賽場地。但經裁判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