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第 33 條
選手於競賽期間,應佩戴選手證及職類編號背章,並依競賽場地規定穿著
制服、安全防護具,始得進入競賽場地參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