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第 36 條
競賽過程中,任何人不得錄影或拍照。但經大會公告或裁判長同意者,不
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