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第 39 條
每場次競賽結束,非經裁判長同意,選手不得進入其他選手競賽崗位或再
進入競賽場地。
競賽期間休息時段或翌日需繼續進行競賽時,選手之競賽試題、自備工具
、作品或有關資料,應依裁判人員指示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