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第 45 條
為處理競賽期間爭議事件、競賽後選手提出之成績異議問題及裁判人員違
失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或大會得召開技術爭議審議小組會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