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第 48 條
參加分區技能競賽、全國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或為特定目
的舉辦之技能競賽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前三名:發給獎牌、獎狀及獎助學金。全國技能競賽職類為表演賽時
    ,獎助學金減半發給。
二、第四名、第五名及佳作:發給獎狀。
選手無正當理由未參加頒獎閉幕典禮者,喪失領取前項獎助學金之權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