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第 51 條
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之獎助學金,其發給金額標準如下:
一、分區技能競賽青年組前三名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六千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四千元。
二、分區技能競賽青少年組前三名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三千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一千元。
三、全國技能競賽青年組或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三名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六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四萬元。
四、全國技能競賽青少年組前三名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三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一萬元。
五、國際技能競賽青年組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優勝以上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六十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四十萬元。
(四)職類優勝:新臺幣十萬元。
六、國際技能競賽青少年組前三名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十萬元。
七、亞洲技能競賽青年組前三名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十二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八萬元。
八、亞洲技能競賽青少年組前三名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六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三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二萬元。
九、國際技能競賽青年組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獲優勝以上,該職類
    之全國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
    老師: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職類優勝:新臺幣十萬元。
十、國際技能競賽青少年組獲前三名,該職類之全國裁判長、選手當選國
    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五萬元。
十一、亞洲技能競賽青年組獲前三名,該職類之全國裁判長、選手當選國
      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六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四萬元。
十二、亞洲技能競賽青少年組獲前三名,該職類之全國裁判長、選手當選
      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三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一萬元。
十三、依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六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四萬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