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第 52 條
前條第九款至第十二款之獎助學金分配比率如下:
一、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二十五發給全國裁判長。
二、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二十五發給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有二人以上
    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之。
三、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五十發給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
前項第三款之訓練老師有二人以上時,依加強訓練內容計畫表內參與訓練
期間之百分比發給,全國裁判長同時列名擔任訓練工作時,亦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