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
團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舉辦技能競賽。
二、參與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