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評人員從事監評工作標準作業程序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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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評前協調會」之工作事項:
(一)推選監評長:由監評人員互推一人擔任。
(二)紀錄人員:由監評長指定一位監評人員擔任。
(三)分配監評工作崗位:由監評人員互相協調,如協調未成,則以抽籤
      決定。
(四)檢查與察看場地布置、機具設備及材料:
      1.是否與術科試題及核定崗位配置圖相符。
      2.核對該場地懸掛之評鑑合格崗位數證明文件,如發現場地、崗位
        數或崗位配置不符時,應立即反映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處理,未完
        成處理改善前應拒絕監評,查核及處理情形並請記載於「監評前
        協調會」紀錄存查。
      3.測試動線是否合宜。
      4.發現檢定機具設備及作業準備(含網路斷線,系統環境還原)不
        符試題規定時,主動請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改善後,始得進行檢定
        工作。
      5.材料是否符合試題之規定、有無相關記號、無試題相關提示或藏
        匿材料、物品及程式等。
      6.檢查及察查發現場地布置、機具設備及材料不符合規定,要求術
        科測試辦理單位調整場地、機具設備、材料等所需容許時間或停
        辦測試時,請監評人員依現場狀況綜合討論判斷後決定並載於「
        監評前協調會」紀錄,如有停辦情形應知會技能檢定中心(假日
        公務專線電話:全國檢定 04-22591774 ,專案檢定、在校生與
        即測即評及發證檢定 04-22546609)及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並告知
        應檢人。
(五)辦理監評人員試務講習:請監評長提醒「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
      員應行注意事項」(如附件三)。
(六)依排定術科測試時間進行測試:請依照術科測試試題之時間配當表
      所排定測試時間及試題規定確實執行監評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提
      前測試(亦不得經該場次全體應檢人同意而提前測試),如因監評
      前試題說明作業需要,測試時間得予順延,並應於簽到及抽題紀錄
      表、監評成績紀錄表、試場處理紀錄表等,詳實記載實際測試起訖
      時間。
(七)應確實核對報名副表或點名冊與迴避規定:請每位監評人員(包含
      衛生監評)就當場次應檢人報名副表或點名冊之服務單位或就讀學
      校詳加確認,有無應行迴避對象(如師生、親屬、首長或直屬長官
      等關係),如有「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三十九條之一與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行迴避情形
      者,立即通知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更換監評人員,或監評人員主動迴
      避,由當場次監評人員互相調整並記載於「監評前協調會」紀錄存
      查,以迴避監評工作且不得擔任監評長。
(八)填寫「監評前協調會」紀錄:有關監評人員職責與任務、抽題方式
      、抽題時間、評分說明、評分標準、故障點之設置、迴避之應檢人
      及應注意事項與開會所討論議題,應詳實填寫作成紀錄(如附件四
      )。
(九)每場次每位監評人員需詳實填寫工作檢核表(如附件五),併同「
      監評前協調會」紀錄存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