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評人員從事監評工作標準作業程序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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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監評人員評分事項規定:
(一)應依評審表及監評人員應注意事項規定執行監評工作。
(二)評閱應檢人成績應使用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所提供用筆,不得自行攜
      帶,且禁止使用可擦拭用筆。批改應檢人繳交之表件所評分用筆顏
      色需與應檢人作答用筆顏色有所不同,但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三)各場次術科測試成品完成,應請應檢人繳回成品及工件核對無缺後
      立即離開試場及成品陳列場所。但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監評人員應當場逐項評分,並將成績填入評審表、評審總表、監評
      成績紀錄表(如附件八),核對無誤後簽全名負責,不得事先簽名
      。但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請先確認試場處理紀錄表「應檢人違規事項記載」欄位是否有扣考
      等相關紀錄並將成績過錄於監評成績紀錄表後,應由當場次之所有
      監評人員再次核對成績無誤後簽全名確認,但試題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
(六)扣分或未得分原因之記載,應依評審表及評審總表規定詳實記錄,
      以備事後複查。如評審表、評審總表及監評成績紀錄表等相關表件
      有塗改,應由塗改人員於塗改處簽全名,以示負責。另評審總表及
      監評成績紀錄表有塗改時,應當場將修改內容及原因填寫術科測試
      成績修改紀錄表(如附件九)作成紀錄。
(七)監評之成績及全部評審事項均不得告知應檢人或與應檢人討論(包
      括中途休息時間),但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