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本國勞工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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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國人就業權益
    ,避免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
    行前往求職者而申請聘僱外國人,特設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本國
    勞工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