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本國勞工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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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本國勞工行為之認定。 
(二)有關消除雇主無正當理由僱用本國勞工之建議事項。 
(三)有關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本國勞工爭議事項之審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