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本國勞工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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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
    人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並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之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