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侵害被害人就業促進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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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其臨時工作計畫: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二)未依臨時工作計畫書及本要點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改正,屆
      期未改正。
(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