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侵害被害人就業促進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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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臨時工作計畫經終止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該計畫進用之臨
      時工作人員至其他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
      前項工作期間應與原從事之臨時工作合併計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