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侵害被害人就業促進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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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撤銷、廢止、停止或
      不予給付臨時工作津貼:
  (一)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
  (二)違反用人單位之指揮及規定,經用人單位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停止其臨時性工作。
  (三)原從事之臨時性工作終止後,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派之其他
        臨時性工作。
  (四)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