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侵害被害人就業促進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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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定用人單位,為政府機關(構)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
    並提出臨時工作計畫書,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者。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
    體及政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