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侵害被害人就業促進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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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臨時工作津貼發給標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
    ,且一個月合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最長六個月。
    失業之性侵害被害人二年內合併領取臨時工作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
    性質津貼或補助,最長六個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