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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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分署依以下各款情形核予地方政府補助及其額度:
  (一)計畫之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及預期效益。
  (二)地方政府之執行能力,含前二年度之執行成效及核銷情形。
  (三)經費需求符合自籌款比率及項目標準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