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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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任務分工如下: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1.本計畫之審查、核定及發布事宜。
      2.本計畫之政策指導事宜。
      3.其他相關事項。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1.本計畫之統籌規劃、修正及相關之解釋。
      2.本計畫總體執行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3.規劃研發職業輔導評量工具事宜。
      4.訂定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評鑑參考指標(
        如附件一),並辦理全國性優良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觀摩研討會。
      5.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1.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經費核撥及結報、計畫執行成果彙
        整及考核等事項。
      2.受理地方政府申請本計畫、審核及管考。
      3.協助及督導地方政府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業務。
      4.其他相關事項。
(四)地方政府
      1.提編辦理本計畫補助經費之預決算。
      2.研提年度計畫申請補助;辦理經費請撥及結報。
      3.執行本計畫業務、督導並輔導地方政府委辦之執行單位辦理職業
        輔導評量相關業務、進行滿意度調查,並參考本署訂定之身心障
        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評鑑指標(如附件一),以每二年辦理評
        鑑一次為原則。評鑑前,指標及計畫應先送分署備查(副知本署
        );評鑑後將結果報分署備查(副知本署)。評鑑等第納入下年
        度委託或補助之參考。
      4.推動辦理職業輔導評量及相關宣導工作。
      5.提報執行情形相關報表或辦理成效。
      6.協調、整合及開拓轄區內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
      7.定期查核執行單位於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資訊管理
        系統(以下簡稱職重系統)資料登錄情形。
      8.其他相關事項。
(五)分署委託辦理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職重
      資源中心):辦理職業輔導評量服務之訪視輔導、諮詢、職業輔導
      評量報告專業諮詢、職業輔導評量工具借用、召開聯繫會報、教育
      訓練等相關事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