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
9
九、本計畫分署每年補助各地方政府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費或人事費:
      1.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費:適於以兼任職業輔導評量員辦理之情形,
        付費標準以每位個案評量時數計算,每小時服務單價新臺幣(以
        下同)七百五十元整。
      2.人事費:適於以專任職業輔導評量員辦理之情形,包括專任職業
        輔導評量員之薪資、雇主須提撥健保費、雇主因人事費衍生其負
        擔健保補充保險費、勞保費、就業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勞退金、加班費及年終獎金;專任人員薪資以「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及所屬各機關(構)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補充規定」第三
        點第二項臨時人員僱用資格條件一覽表之「業務督導員」第二級
        薪資標準補助及辦理後續薪資進階;另地方政府得運用自有經費
        規劃優於本項專任人員薪資標準及條件,如專業證照、學歷、偏
        鄉加給、績效獎勵津貼、高支持服務個案獎勵津貼、偏鄉交通津
        貼等。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專任職業輔導評量員每人每年評量以不低於三十名個案或八百評
        量時數,花蓮縣、臺東縣及離島地區每人每年評量以不低於二十
        名個案或五百三十評量時數。
(二)維修或購置評量工具:由各執行單位在六十萬元額度內視需要維修
      或購置。
      1.測驗工具:由執行單位就職業興趣、認知類、智能類、適應行為
        類、性向類、學習成就類、人格類、情緒類、情境評量類及綜合
        功能性能力與功能性視覺評估類等十類工具購置之。
      2.工作樣本:由執行單位就單一特質及多重特質之工作樣本,以具
        備國內常模者優先採購。
      3.所購置之工具所有權為當地地方政府。
      4.所購置之工具以不重複為原則。
      5.所購置之工具應標明為就業安定基金○○○年度預算補助並造冊
        列管。
(三)督導費用:
      1.每次督導以二千五百元計算,經費核銷應檢附督導紀錄(含簽到
        簿、時間、地點及督導內容),督導時間每次至少二小時。採實
        地教育訓練形式辦理者,每小時以一千五百元為上限,經費核銷
        應檢附講授教材(含參與人員簽到簿、時間及地點),每次以三
        小時為上限。
      2.督導次數依地方政府實際推動本計畫業務需求計算:
     (1)依個案總數三十人以下者每月至多二次,三十一至六十人者每
          月至多四次;六十一至九十人者每月至多六次,以此類推為原
          則。
     (2)地方政府得視職業輔導評量員業務執行情形,以前小目次數為
          基礎,增加督導次數,每人每月至多二次,以一年為限。
      3.職業輔導評量報告審查費:每份報告補助八百十元,並提供職業
        輔導評量報告審查意見。
(四)交通費:職業輔導評量員及專業督導,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覈實列支。
(五)設置職業輔導評量場地租賃費:依各執行單位需求及計畫執行期間
      提供個案職業輔導評量之場地租賃費用,每月最高補助一萬二千元
      。
(六)執行單位之行政管理費:以第一款至第三款經費合計之百分之十為
      上限,包含保險費、執行單位因業務費衍生其負擔健保補充保險費
      、臨時工作人員費、個案誤餐費、現場試做廠商指導費、外展服務
      、召開個案職業輔導評量說明會及其他與職業輔導評量工作有關費
      用,花蓮縣、臺東縣及離島地區以百分之十二為上限。
(七)地方政府配套措施:
      1.補助範圍:職業輔導評量員之職前及在職訓練、個案研討、聯繫
        會報、評鑑、獎勵及執行本計畫相關行政費用。自行辦理者,得
        補助前款所列項目。
      2.補助標準:
     (1)委託辦理者,以第一款及第二款經費合計之百分之五為上限,
          花蓮縣、臺東縣及離島地區地方政府以百分之十為上限。
     (2)自行辦理者,以第一款及第二款經費合計之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花蓮縣、臺東縣及離島地區地方政府以百分之二十二為上限
          。
     (3)本項經費支用如屬「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
          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所列經費編列項目,依該通案性標準
          覈實列支;如非屬通案性項目,依申請計畫內容及效益個別核
          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