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失業認定作業原則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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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協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
    一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
    訓練服務,以完成失業認定,並促進失業之被保險人再就業,特訂定
    本作業原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