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勞動教育活動經費實施要點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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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補助單位辦理之同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除應詳列經
    費支出用途外,另應明列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補助金額。
    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後,應繳回已
    補助之經費;本部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申請補助計畫有隱匿不實或造假者。
(二)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虛報、浮報、
      編列經費不實或造假者。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本補助因屬部分補助,按同意補助活動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七十核
    撥補助經費,最高以本部核定之補助金額為限。
    本部得派員實地訪查受補助單位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並加以稽核、
    考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