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生活重建及職業重建服務要點 (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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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定之視覺功能障礙者(以下簡稱視障者)生活重建服務及職
    業重建服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得委託具視障者生活
    重建或職業重建服務專業經驗之國內大專校院、社會福利機構、團體
    、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機構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