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生活重建及職業重建服務要點 (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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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視障者重建服務時,應協調並整合轄內生
    活及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主動提供視障者所需之服務,並應使服務順
    利銜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