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生活重建及職業重建服務要點 (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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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視障者生活重建服務內容,應依視障者個
    別需求,提供下列重建服務︰
(一)個案管理(含評估及擬訂重建處遇計畫)。
(二)功能性視覺評估及視光學評估。
(三)定向行動訓練。
(四)生活技能訓練。
(五)資訊溝通能力及輔具訓練。
(六)心理支持。
(七)家庭支持。
(八)社交活動及人際關係之訓練。
(九)轉銜服務。
(十)其他生活重建及資源連結服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