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生活重建及職業重建服務要點 (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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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委託或補助辦理視障者生活重建服務時
    ,所聘用相關服務人員之資格及訓練,應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
    格訓練及管理辦法規定。
    依前項規定受聘擔任個案管理工作之社會工作人員,應接受至少四十
    五小時專業訓練。訓練課程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
    前項專業訓練,應於初次進用一年內完成;於本要點生效前已在職者
    ,應於本要點生效後一年內完成,成績及格並取得結訓證明後,始得
    繼續提供服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