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生活重建及職業重建服務要點 (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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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推動辦理視障者生活重建及職業重建服務,主管機關應會同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定期辦理視障者重建服務聯繫會議,以整合重建服務資源
    、加強政府、民間團體及各服務提供單位間之聯繫協調。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