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關廠歇業勞工貸款補貼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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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審核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代理人選或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每次審查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出席。
    審核小組依本要點規定審查申請案件,提案單位應派員列席說明。
    審核小組得視審核申請案件需要,進行實地訪視。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