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關廠歇業勞工貸款補貼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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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不予核定補貼或廢止、撤銷核定
      :
  (一)不符合第四點所定情形之一。
  (二)申請或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者。
  (三)申請補貼之案件經核定後,自償部分未依條件清償。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