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關廠歇業勞工貸款補貼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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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前點核定補貼之申請人採一次清償貸款時,應依據核定補貼額度依
    限完納自償部分,並取得繳款證明後,由本會將核定補貼款項直接撥
    付就業安定基金專戶。
    申請人將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總金額,扣除依前點核定補貼比率金額
    之差額,為前項所稱之自償部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