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關廠歇業勞工貸款補貼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8 日
7
七、依第五點核定補貼之申請人採分期清償貸款時,應依限完納每期應負
    擔自償部分之款項,並取得繳款證明後,由本會將核定補貼比率之款
    項總額,依據清償期數分期直接撥付就業安定基金專戶。
    前項申請人改採一次清償者,本會應將核定補貼比率之款項扣除已撥
    補部分,一次直接撥付就業安定基金專戶。
    分期清償貸款者,如有一期未依限清償,視同全部到期,本會依十一
    點及第十二點規定辦理。但有不可歸責情事而未依限清償者,得向本
    會申請展期,展期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經依公證法規定完成和解之公證、法院判決、依民事訴訟法成
    立和解(調解)或支付命令確定所取得第五點文件,如文件內容記載
    為一次清償貸款時,不適用本點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