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
第 10 條
人力仲介業依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之告知義務,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
一、依據蒐集資料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
二、確認符合免告知當事人之事由。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