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
第 11 條
人力仲介業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
外,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確認蒐集、處理個人資料具有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
二、確認利用個人資料符合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於特定目的外利用
    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具備法定特定目的外利用要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