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
第 13 條
人力仲介業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
    用。
二、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通知
    所屬人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