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
第 8 條
人力仲介業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
事故,應建立下列機制:
一、採取適當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
二、查明事故狀況,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並告知已採取之因應措施。
三、檢討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人力仲介業發生前項事故時,應於七十二小時內填具通報紀錄表(如附表
),通報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副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通報後,得依本法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所賦予之職權,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