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通過課程認證之辦訓單位,應頒授數位結訓證書予通過評量之學員 。 前項辦訓單位應於通過認證課程後,開課前於職能平台登錄開課資 訊及學員資料。 第一項辦訓單位如有協力單位,須經勞發署核定後,與辦訓單位共 同核發數位結訓證書,協力單位不得單獨以自身名義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