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勞發署委託或補 助之機構、或民間團體,得發展或申請職能基準審查。 勞發署為辦理審查之需,得請申請單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單位 應配合提供,未配合者,勞發署得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