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辦理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個別化專業評估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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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委託醫院應依本標準規定,組成團隊進行評估,並依本局所訂格式
    提出評估報告連同原案卷送交本局。
    前項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基本資料。
(二)病史。
(三)職業史(含職務別)。
(四)理學/檢查報告。
(五)主要診斷。
(六)AMA (美國醫學會永久障礙評估指南)障害分級。
(七)工作能力減損百分比調整。
(八)評估日期。
(九)評估醫院章。
(十)評估團隊人員章。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