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1 日
第 3 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
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
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