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1 日
第 4 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印信清冊。
二、員工名冊。
三、會計報告。
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
    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
    差額解釋表)。
五、未辦或已辦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六、當年度施政計畫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及截至交代日止之實施情形報
    告或進度表。
七、財物事務總目錄。
八、其他有關本機關(構)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