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委員會議規範 (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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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
    委員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主任委員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