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 (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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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規劃作業原則:
(一)彙管單位應依轄區特性,提供各產業輔導顧問資歷及名單,經分署
      核定後辦理。
(二)分署受理企業申請後,應於十日內將完成申請之案件轉由彙管單位
      安排輔導服務作業,以個別企業所屬產業別、區域別,指派適宜之
      輔導顧問,依據企業組織營運策略及產業發展趨勢需求,提供訓練
      需求規劃服務。輔導期間,應由企業主責訓練之員工與主管親自參
      與,不得由非企業之人員代為回應。持續申請且辦理訓練課程之企
      業,輔導方向應以課程進階概念提供需求規劃。
(三)為使企業於接受本計畫服務後提升自行規劃辦訓能力,已依規定參
      加分署辦理之訓練規劃相關研習活動之企業,輔導顧問應協助依參
      與研習所學,規劃設計當年度訓練課程。
(四)彙管單位應於輔導服務完成後十日內將相關資料登錄於本計畫資訊
      系統,並檢送輔導服務紀錄(如附表二)及訓練課程辦理規劃表(
      如附表三)送分署。分署收件後至遲應於十日內完成核定作業,以
      辦理該申請案之輔導服務結案,彙管單位並得依所核定之訓練課程
      辦理規劃表辦理訓練。
(五)彙管單位訓練課程規劃應考量訓練方式是否具經費運用效益、共通
      課程需求性及課程人數安排之經費支用合理性。
    訓練課程規劃方式,以申請企業之訓練需求彈性安排,並依下列類型
    辦理,但每一企業至多規劃各一訓練案:
(一)個別企業訓練案:為個別企業提供訓練課程辦理,參訓者為該企業
      之員工。
(二)聯合企業訓練案:整合二家以上具相同課程需求之企業,併同提供
      訓練課程辦理。
    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如連鎖加盟、產品經銷商、關係企業等型
    態者,同一縣市內以提供聯合訓練方式辦理為原則。
    企業接受本計畫提供訓練服務,自第四年起,每年訓練費用核定額度
    上限,依前三年核定平均訓練費用之比率核算:
(一)第四年至第五年:百分之八十。
(二)第六年至第八年:百分之六十。
(三)第九年以上:百分之五十。
    企業接受本計畫所提供之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達第三年時,當年度與
    前一年度相比,增僱具就業保險加保員工人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或
    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之每人平均薪資額度提高達百分之五以上者,
    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限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