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辦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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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分署應掌握業界營運之設備水準及需求,定期檢視各職類訓練設備
      狀況,依訓練需求及設備年限規定編列預算汰舊換新,相關設備預
      算經費之編列,應審慎規劃評估,並函報本署核定,配合事項如下
      :
  (一)每年九月底前依如附件四格式,函報訓練機具設備汰舊換新計畫
        評估分析報告書。
  (二)對於年度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之資本門設備項目,
        於年度進行中,確具急迫性及必要性,必須於當年度辦理者,得
        在當年度預算總額度內調整容納,應說明變更購置項目之急迫性
        及必要性,並提供內部或邀集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之資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