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辦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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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分署應與參訓學員簽訂「職業訓練契約書」(如附件一)。
    參訓學員如屬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之第六類保險對象而未加保
    ,且訓練期間逾三個月者,得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以分署為投保單
    位辦理加保及退保相關手續,並由分署彙收學員保費後,向衛生福利
    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