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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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職工福利
    凡受僱於公、民營工廠、礦廠或平時僱用職工在 50 人以上金融機構
    、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之部分工時勞工,應依職工福利金條
    例規定每月自薪津扣 0.5%職工福利金,並享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辦
    理之福利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